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金融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