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各类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保持一致,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六)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
(七)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