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