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