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