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