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