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