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