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有下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行为之一的,有权予以制止;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区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