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外,需要临时交给审计机关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由审计机关统筹安排实施审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