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下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集体企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