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5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查封相关设施、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光明、大鹏等管理区。第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