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8年1月19日
施行日期
2018年5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查封相关设施、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光明、大鹏等管理区。第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