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