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已修改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