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承担。

市、区县房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承担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物价、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公用事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