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