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