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