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意见,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方案报送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