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和房产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