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