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