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