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故障应急处置、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的电梯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