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电话,并保持内容清晰完整;

(二)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防止电梯乘用等相应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检修;

(三)确保电梯机房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四)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乘客滞留;

(六)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制停按钮提示;

(七)对每台电梯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完整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轿厢装修装饰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并使用阻燃材料;

(九)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