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推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