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经济社会发展。

宁波市荣誉市民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