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献智献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予以纪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