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由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