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