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