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