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