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有效法律解释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4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14年4月24日
- 条文数
- 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