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有效法律解释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

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