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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八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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