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