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六十条已废止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