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