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