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