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