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58年1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