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