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