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