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