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