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