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