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