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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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