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