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